《国际公法形考任务测验一》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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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顺序为随机
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 )。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 ),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
各国采用( )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
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 )。
关于国际法的 一般法律原则 ,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 )。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
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 )。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 )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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