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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 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2010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 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 货。但直到2010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 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所以,无法保证按规 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 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 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解除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 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 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为什么? 2.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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