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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 工程师,同年9 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 53000 元。2013 年 9 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14 年 3 月 3 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 32000 元。辞职之后,王晶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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