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付某从原公司单位离职。2021年1月7日,付某收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邀请,去公司面谈工作有关事宜。在面谈中,付某与陈某面谈时初步商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0元,转正后30000元,还有年终奖,2021年1月11日(周一)到公司正式签劳动合同。2021年1月8日付某接到A公司的通知,称其与公司业务不匹配,希望其再找其他工作。付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24000元。庭审中,付某提供证据证明在2021年1月7日A公司同意其入职后,他便在2021年1月8日上午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面试。请问本案中,A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查看答案:0.2积分
如果题目对不上,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