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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7日,A基金与B银行、C房地产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A基金委托B银行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8亿元,用于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借款分两期发放。同日,A基金、B银行与C房地产公司就此事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B银行按照约定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发放了第一期委托贷款6亿元。C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通过B银行向A基金支付利息。然而,C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办理相关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B银行因此也未发放第二期2亿元借款。A基金遂诉至法院,认为C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使用权和抵押事项,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已被出售,构成违约,主张终止《委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并提前收回借款、偿还本金和利息、支付违约金等。关于本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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