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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于2011年1月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年终奖金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年终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每年度年终奖金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请问在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其年终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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